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党章》制定换届选举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建立在中国社会的最基层、与群众直接联系的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选举意识比较淡薄,选民热情有所下降。关心民主政治建设,积极参与选举,是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权利,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认识误区,仍有部分选民抱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选谁与不选谁,都与他无关,即使参加选举投票也属应付。其主要原因有:一是传统的旧观念没有改变,认为这是“官场”上的事,与我们老百姓无关;二是在推荐候选人时,没有充分征求选愿,选民对候选人缺乏了解或根本不认识,从而失去了参与的热情。三是认为换届选举无非是“上级定名单,下级划圈圈”,有的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四是部分当选代表的素质不高或当选后不履行代表职责,选民感到失望等等。(二)流动人口日益增多,选举工作难度加大。近年来,各地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大,给选举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选民登记工作难度加大;一是有部分人存在人户分离现象;二是部分人为了子女的就学和就业,将户口从农村迁移到城镇,但没有在迁居地生产生活过,与迁居地无任何联系,也就是所谓的空挂户。2、选民参选工作难度加大。在农村,越来越多的选民外出务工经商,在民主权利与现实的经济利益面前,他们宁可放弃民主权利而不愿回来参选。3、选举组织工作压力大。一是来自工作上的压力,缺乏相关的工作经验。二是来自经济上的压力。换届选举工作从骨干培训、选民登记、候选人推荐等等过程中,需要召开许多会议,涉及人员较多,一个村委会代表选举方面的开支一般在5000元以上,也有个别村委会高达近万元;而换届选举工作经费按往年惯例,每个乡镇划拨给 万元左右,换届选举经费缺口巨大,很难保障工作正常开展。(三)代表选举竞争激烈,代表结构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妇女、非党人士、少数民族当选代表的比例偏低。由于大多数妇女、非党代表候选人相对来说知名度较低,活动能力较弱,在竞争激烈的代表选举中落选的概率较高,导致代表结构不合理。如我镇上届代表中,妇女代表只占 8.2%,非党代表只占22.8%。少数民族只占5%,均远远低于上级规定的比例。2、从上届换届选举的趋势看,领导干部、个体业主、村委会干部、和村小组长当选为的较多,所以在行使代表职务时受到一定的制约。法律依据:《中国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应当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副实行等额选举。第五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第六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第七条 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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